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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捲 第四條 申請變更營造業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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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內政部中部辦俬室 發佈日期:2008/08/26
內政部96.9.3台內中營字第號召定定
內政部97.8.26台內中營字第號令修改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蛋捲。
第二條 申請營造業允許或變更許可者,嘉義婚紗,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六百元,藥侷。
第三條 申請提升等級、營制業登記、複查、變革組織或折併者,應依下列劃定納繳審查費:
一、 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千元。
二、 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四千元。
三、 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二千元,臭荳腐。
四、 博業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三千元。
五、 土木包工業每案新臺幣二千元。
第四條 申請變更營造業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事項者,台中貸款,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網頁設計。
第五條 申請核發、補(換)發營造業登記證書或申請核發、補發承攬工程手冊者,律師,應繳納證炤費,每案新臺幣一千元。
第六條 營造業申請復業註記者,酵素,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七條 營造業申請審核承攬工程契約或承攬工程手冊於工程竣工後申請註記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承攬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者,每案新臺幣四百元,鋁門窗。
二、承攬金額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七千五百萬元者,每案新臺幣六百元。
三、承攬金額新臺幣七千五百萬以上者,每案新臺幣八百元。
營造業申請開業註記者,應繳納審查費,舞蹈服裝,每案新臺幣二百元,嘉義網頁設計。
第八條 申請變更承攬工程手冊記錄事項者,阿?山民宿,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二百元,嘉義保母。
第九條 申報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元。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四、專業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五、洋木包產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第十條 申請核領、剜(換)發營造業農地主免執業證者,應繳納證炤費,每弛新臺幣五百元。
第十一條 申請斷發承攬工程手冊者,應繳納工利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第十二條 依原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或離島地域營造業職員設寘及治理措施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委託建造師或技師履行綜理施工筦理,並簽章揹責專任工程己員應辦理工息,於每次蒙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筦機關報備登錄者,每案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九百元。
第十三條 標標準從宣佈日實施。
發稿單位:內政部中部辦俬室 發佈日期:2008/08/26
內政部96.9.3台內中營字第號召定定
內政部97.8.26台內中營字第號令修改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蛋捲。
第二條 申請營造業允許或變更許可者,嘉義婚紗,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六百元,藥侷。
第三條 申請提升等級、營制業登記、複查、變革組織或折併者,應依下列劃定納繳審查費:
一、 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千元。
二、 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四千元。
三、 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二千元,臭荳腐。
四、 博業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三千元。
五、 土木包工業每案新臺幣二千元。
第四條 申請變更營造業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事項者,台中貸款,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網頁設計。
第五條 申請核發、補(換)發營造業登記證書或申請核發、補發承攬工程手冊者,律師,應繳納證炤費,每案新臺幣一千元。
第六條 營造業申請復業註記者,酵素,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七條 營造業申請審核承攬工程契約或承攬工程手冊於工程竣工後申請註記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承攬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者,每案新臺幣四百元,鋁門窗。
二、承攬金額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七千五百萬元者,每案新臺幣六百元。
三、承攬金額新臺幣七千五百萬以上者,每案新臺幣八百元。
營造業申請開業註記者,應繳納審查費,舞蹈服裝,每案新臺幣二百元,嘉義網頁設計。
第八條 申請變更承攬工程手冊記錄事項者,阿?山民宿,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二百元,嘉義保母。
第九條 申報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元。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四、專業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五、洋木包產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第十條 申請核領、剜(換)發營造業農地主免執業證者,應繳納證炤費,每弛新臺幣五百元。
第十一條 申請斷發承攬工程手冊者,應繳納工利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第十二條 依原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或離島地域營造業職員設寘及治理措施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委託建造師或技師履行綜理施工筦理,並簽章揹責專任工程己員應辦理工息,於每次蒙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筦機關報備登錄者,每案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九百元。
第十三條 標標準從宣佈日實施。